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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的

刑事辩护 2025-05-10 09:06 标签: 网赌 涉案金额 认定

网络赌博(含参与赌博与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认定,需综合投注记录、资金流水、虚拟货币价值转换及地区司法规则等多重因素,具体标准因行为性质(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及案件情节而异。

一、个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涉案金额认定

投注金额累计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次或多次投注的累计金额均计入涉案金额。例如: 

多次小额投注(如累计投注10万元);

单次大额投注(如一次性投注5万元)。

例外情形:若存在资金“流转”但未实际用于赌博(如充值后未投注即提现),需结合证据排除非赌博资金。

虚拟货币的价值换算

使用虚拟货币(如游戏币、加密货币)参与赌博的,按实际交易价格或案发时市场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例如:某平台1个虚拟币=10元人民币,投注100个虚拟币则按1000元计入涉案金额。

平台数据的核心作用

赌博平台的电子数据(投注记录、账户流水、提现记录等)是主要认定依据。即使部分记录缺失,司法机关可通过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补充核查。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认定

赌资范围的特殊性

开设赌场罪的涉案金额不仅包括赌客投注金额,还涵盖:

抽头渔利:从每局赌博中按比例抽取的费用;

代理佣金:下级代理发展赌客产生的分成;

服务费:提供资金结算、技术支持等收取的费用。

跨境与混同资金的处理

跨境赌博资金:境内代理账户、赌客充值流水均计入;

资金混同:若非法资金与合法经营收入混合,需通过审计剥离非法部分。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主犯对全案涉案金额负责,从犯按实际参与部分认定。例如:平台技术负责人对全部赌资担责,下级代理仅对自身发展的赌客投注金额担责。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争议点

“赌资”与“流水”的区分

争议焦点常在于“赌资是否重复计算”。例如:赌客A投注1万元输给赌客B,该1万元仅算作赌资1万元,而非“输赢双方合计2万元”。

虚拟货币的折算争议

若虚拟货币无明确交易价格,可能按购入成本或鉴定价折算。当事人可举证主张合理折算方式。

地区司法差异

不同省份对“情节严重”的金额标准存在差异。例如:

浙江:个人参赌涉案30万元以上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河南:同类情形需达到50万元以上。

四、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证据保存

若对涉案金额有异议,需提供银行流水、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非赌博资金或计算错误。

专业介入

涉及虚拟货币、跨境资金等复杂情形时,建议委托律师或审计机构对资金性质、金额进行专业抗辩。

认罪认罚的权衡

对于金额认定争议较大的案件,可结合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嘉辉律师

李嘉辉律师

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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