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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可借名买房该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2025-05-21 09:19 标签: 被告 不认可 借名买房 处理
一、强化举证责任,构建完整证据链

原告需对自己提出的借名买房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需从以下方面形成证据链:

书面协议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沟通记录中提及借名购房。

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书等文件由原告保管。

最直接的证据是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若无协议,需通过其他证据间接证明合意存在,例如:

出资证明

(2017)京0101民初18095号中原告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全额出资,法院据此支持其主张。

提供首付款、贷款还款、税费等全部费用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POS单等),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例如:

房屋实际控制

房屋装修、物业费、水电费等由原告支付。

房屋由原告或其指定人员居住或出租。

证明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例如:

其他辅助证据

证人证言。

被告承认借名关系的录音、书面材料等。

二、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如银行流水、产权登记信息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

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被告账户资金流水(核对购房款是否来自原告);

税费缴纳凭证等。

三、区分不同情形,选择法律策略

存在书面协议

直接依据协议主张合同关系,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

无书面协议但存在出资与控制事实

通过间接证据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原告证据优势明显,足以让法院确信借名关系存在。

被告主张借贷或赠与

若被告称原告出资为借款,需提供借条或还款记录)。

若被告称房屋为赠与,需证明赠与合意(如书面赠与协议)。

针对被告的抗辩,需进一步举证排除合理怀疑。例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崔晓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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