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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否书面告知本人

刑事辩护 2025-07-24 10:22 标签: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是否 书面告知本人


一、书面告知的具体程序

通知形式与内容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正式的《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需载明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涉案财物处理等内容,确保内容清晰完整。

送达对象及时限

被不起诉人本人:决定书需直接送达本人,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应立即释放并同步送达文书。

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有工作单位,检察院需将决定书抄送该单位,以消除对其工作权益的影响。

二、特殊情形的补充说明

被害人的知情权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并告知其申诉或自诉的权利。

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若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如认为自身完全无罪),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法律依据与实务衔接


实务操作

若被不起诉人未及时收到文书,可向检察院申请补送或通过律师协助查询案件进展。

提示: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建议保留原件并核实内容,若涉及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需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李凯律师

李凯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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