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帮信罪需满足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最新量刑标准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具体定罪条件及量刑规则如下:
一、定罪核心条件主观明知
行为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交易价格异常、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等);
推定明知情形: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帮助、接到举报不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专门用于犯罪的工具等。
客观行为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
常见行为示例: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开发用于犯罪的软件,为诈骗网站引流等。
情节严重标准(2025年7月最新调整)
支付结算类:金额达20万元以上,或出租本人3张以上银行卡且流入资金30万元(含至少3000元涉诈资金);
广告推广类:投放广告资金达5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类:获利1万元以上;
对象数量类:为3个以上无关联对象提供帮助;
特殊情形:
2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
出售电话卡20张以上或非本人账户5个以上;
无法查证上游犯罪但数额达前述标准5倍以上(如支付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量刑规则基本量刑
一般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从宽处理情形
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协助追赃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初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若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缓刑适用
综合考虑犯罪危害、悔罪表现等因素,符合条件者可适用缓刑。
三、司法实践要点“两卡”犯罪认定
出租、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但未实施转账、取现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支付结算”;
同一资金流入多张卡的,金额不重复计算。
证据审查重点
主观明知证据(如聊天记录、异常交易);
资金流水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
建议个人防范:勿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警惕“高薪兼职”等诱导;
涉案应对:及时固定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证据,主动退赃并配合调查;
法律咨询:涉及案件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处理。
(注:以上标准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及2025年7月《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026-01-17 09:17
虽然网络贷款的资金是电信诈骗团伙骗来的赃款,但是同时也是诈骗罪的被骗资金。所以“黑吃黑”并非惩恶扬善的侠义之举,构成犯罪的当然也要依法惩处。
2026-01-13 09:0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不服刑事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是否开庭审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二审可能开庭也可能书面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情形:
一、通常开庭审理的情形
存在重大争议
被告人、自诉人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检察院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必须开庭;
死刑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新证据或程序违法
案件涉及新证据提交、原审程序违法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2026-01-12 16:20
“无伤不能起诉”:侵权行为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只要能证明对方故意殴打,即可主张赔礼道歉等责任。
“必须鉴定伤情”:未受伤则无需伤情鉴定,但需通过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证明殴打行为存在。
建议保留所有证据原件,必要时咨询律师完善起诉材料。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驳回起诉,因此前期取证尤为关键。
2026-01-09 10:20
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限于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人员)。
主观方面:
表现为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客观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制度或常规。
因果关系: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
损害结果:
须造成患者死亡或达到“严重损害”标准(如重伤、器官功能丧失等)。
2026-01-08 09:08
一、追诉时效的法律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规定,开设赌场罪属于持续犯,追诉时效应从最后一次开设行为结束时起算。例如:
若涉案行为的最后一次实施时间至立案时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如法定最高刑为5年时追诉时效为5年),可主张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若未超过时效,则案件需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但需注意时效中断或延长情形(如逃避侦查、被害人控告等)。
关键点:需结合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终止时间及立案时间,精准计算是否超过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