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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未写地下室咋处理

合同纠纷 2025-11-06 14:48 标签: 买房合同 未写地下室 咋处理

若购房合同未明确约定地下室归属或使用权益,需根据地下室性质(是否独立产权、是否纳入公摊等)、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及地方政策综合判断。核心解决路径包括:协商补充协议、收集证据主张权益、必要时诉讼维权。

一、明确地下室性质及权属

核实产权登记

查看房屋产权证或预售许可证附件,确认地下室是否登记为专有部分(独立产权)或共有部分(计入公摊面积)。

独立产权:若未写入合同但已单独计价,可主张开发商违约;

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单独处置,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主张共有权益。

审查宣传资料与承诺

若开发商在销售广告、沙盘模型或口头沟通中明确承诺赠送/销售地下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该承诺视为要约,可要求履约。

二、优先协商补充协议

协商内容

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地下室的归属、使用权、面积及价款(若需另行购买)。

示例条款:“双方确认地下室(编号XX)归买受人专有使用,总价XX元,随房屋一并交付。”

开发商拒不同意时的对策

若开发商拒绝协商,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其涉嫌虚假宣传或合同欺诈。

三、法律救济途径

证据收集要点

书面证据:宣传单页、购房时聊天记录、沙盘照片等能证明开发商承诺的材料;

合同关联性证据:付款凭证中若含地下室费用,可佐证双方实际约定;

现场证据:地下室实际交付状态(如已装修、独立出入口)。

诉讼主张

违约赔偿:若地下室属于合同遗漏且已付费,可起诉要求交付或退费(《民法典》第577条);

撤销合同:若开发商隐瞒地下室权属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民法典》第563条)。

四、特殊情况处理

人防地下室

人防地下室产权归国家,开发商仅可通过租赁方式授权使用。若合同未约定,业主无权主张专属使用权。

公摊争议

若地下室已计入公摊面积,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要求开放共有使用权,或起诉开发商返还对应公摊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余晓亚律师

余晓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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