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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到钱,所写借条是否还具有效力

债权债务 2025-12-04 17:27 标签: 没收到钱 所写借条 效力

一、效力判断的核心逻辑1.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仅有借条但未交付款项的,借款合同未生效,此时借条仅有“合意成立”但无实际约束力。

例外情形:若借条中明确写明“借款人已收到全部借款”,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可能认定借款已交付。

2. 举证责任分配

出借人需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如提供转账记录、取现凭证、收款确认录音等);

借款人主张未收到钱,需提供反驳证据(如无对应时间的大额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实务中的争议处理1. 借条有效但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借款人签了借条但未收到钱,若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借款人可抗辩未收到款项

若出借人无法证明款项交付,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若出借人举证充分(如银行流水对应借条金额和时间),法院可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 借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欺诈或胁迫签署:借款人被诱骗或强迫写下借条,且未收到钱,可主张撤销借条;

虚假债务:借条是为掩盖其他非法目的(如赌债)而虚构,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1. 对借款人的建议

拒绝签署空白借条:确保借条写明“未收到借款”或删除“已收到款项”等表述;

保留反驳证据:如签署借条后与出借人沟通未收到钱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2. 对出借人的建议

规范交付方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避免现金交付;

完善借条内容:明确载明“借款人已收到借款XX元”及交付时间、方式。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一(借条有效)

借条写明“已收到借款10万元”,但无转账记录。借款人无法证明未收款,法院判决还款。

案例二(借条无效)

借条仅有签名和金额,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无取款记录或证人,法院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赖嘉乐律师

赖嘉乐律师

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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