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方明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仍主动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例如:
担保人以虚增抵押物价值、虚构权利归属等方式误导债权人;
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查封、已抵押等权利瑕疵的真实情况。
二、存在客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 积极造假(如伪造财产评估报告)和 消极隐瞒(如不告知抵押物重大瑕疵)。典型情形如:
虚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使其显著高于实际价值;
隐瞒担保物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
三、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产生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知,并 据此签订担保合同。例如:
债权人误信抵押物足值而接受担保;
因未被告知抵押物存在瑕疵,错误判断其担保能力。
四、因果关系成立欺诈行为与合同签订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欺诈行为,被欺诈方 不会签订合同 或 不会以现有条件签订合同。若被欺诈方已通过其他途径知晓真实情况仍签约,则不构成欺诈。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符合上述要件时:
合同可撤销:被欺诈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合同
损害赔偿:因欺诈遭受的损失(如评估费用、利息损失等),可要求欺诈方赔偿。
实务操作要点证据收集:需保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财产评估报告、权利证明文件等,证明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的关联性;
时效限制: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行使
总结:认定担保合同欺诈需严格审查主客观要件,重点考察欺诈方的故意行为与被欺诈方决策的直接关联。实务中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和充分证据支撑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6-01-14 15:50
劳动债务(如欠薪)→ 劳动仲裁;民事债务(如借款)→ 民事诉讼。
关键区别在于债务是否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若有疑问,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律师咨询债务性质,再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
2026-01-10 15:45
被胁迫签署的欠条可通过报警、固定证据及诉讼撤销。关键点在于及时留存胁迫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建议全程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维权步骤合法有效。
2026-01-04 10:54
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具体需根据是否善意、标的物状态及过错程度确定返还范围和方式。若涉及复杂情形(如第三人欺诈或恶意转移财产),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主张权利。
2025-12-29 16:35
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行使撤销权或主张违约责任等方式处理该问题。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
2025-12-26 15:26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若法律或合同未特别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例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对方根本违约等情形)。逾期未主张的,解除权消灭,该期限属于不可中止、中断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