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有什么条件?

婚姻家庭 2026-01-04 17:02 标签: 出轨 离婚 财产

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

若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则构成法定过错。此时,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并可能在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

司法实践中,长期、多次出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法院可酌情调整分割比例(通常在10%-30%范围内浮动)。

存在财产转移等恶意行为

若出轨方在离婚期间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书面协议优先

若双方曾签订合法有效的财产协议(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明确约定出轨情形下的财产分配方式,则优先按协议执行。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无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需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即使出轨未达到“重婚”“同居”标准,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在均分基础上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

实务建议

证据收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轨行为(如聊天记录、照片、证人证言等),尤其是构成“重婚”“同居”的关键证据。

损害赔偿主张: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后续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协议优先: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通过离婚协议灵活约定财产分配,避免诉讼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苑海森律师

苑海森律师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