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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的债权是否可用于设定担保

债权债务 2026-01-23 14:46 标签: 不确定的 债权 设定担保

一、法律允许的情形

最高额担保制度

最高额抵押/质押:根据《民法典》第420条及第439条,债权人和担保人可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最高限额内的债权设立担保。例如,银行为企业提供循环授信时,可通过最高额抵押合同覆盖未来多笔不确定金额的借款。

最高额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90条,保证人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且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

担保标的的合法性要求

即使债权金额或发生时间不确定,只要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如借款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核心条款,即可设立担保。

二、实操要点与限制

合同的明确性要求

担保合同需明确以下内容:

最高债权限额:担保责任的最高金额(如“最高500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如“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债权”;

基础法律关系:如“基于甲方向乙方供货产生的货款债务”。

债权确定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423条,当约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担保财产被查封或扣押、债务人/担保人破产等情形出现时,不确定的债权将转化为确定债权,担保责任范围随之固定。

风险与应对

担保人风险:若未明确约定最高限额或债权范围,可能导致担保责任无限扩大。

债权人风险:若基础债权无效(如主合同违法),担保合同亦无效,债权人可能无法主张担保权利。

三、典型案例场景

场景1:企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以厂房设立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2年内最高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期间内企业多次提款,总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内波动,银行可优先受偿。

场景2:供应商与经销商签订年度供货协议,经销商以库存货物设立浮动质押,担保全年货款(最高300万元),供货结束后确定实际债权金额。

总结

不确定的债权可通过最高额抵押、质押或保证形式设立担保,但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担保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核心条款(如最高限额、债权确定期间)。实践中需注意基础债权的合法性及合同条款的清晰性,以避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赵军林律师

赵军林律师

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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