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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共同开销的钱还能不能要回

婚姻家庭 2026-06-08 09:01 标签: 分手 共同开销
不同性质开销的法律处理规则1. 日常恋爱共同消费(如共同就餐、出行、娱乐等)

这类开销是双方为了维系恋爱关系自愿共同支出,消费后已经实际消耗,法律上一般视为双方自愿付出,分手后无法要求对方返还你的支出部分。

2. 赠与性质的支出(如特殊含义转账、节日礼物、纪念日礼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类已经完成交付的赠与,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撤销返还。

3. 一方超额承担的共同大额开销(如共同租房、共同购置大额家电、共同出资购车购房等)

如果双方约定开销共同承担,或者按照常理该开销本就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担,而你实际承担了全部或远超自身份额的支出,对方没有承担对应份额的,你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应当由他承担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对方无偿占有你多支出的部分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且不属于除外情况,你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

实操维权建议

提前整理证据:留存好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约定共同承担开销的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的实际支出金额以及对方应当承担的份额。

优先协商解决:可以先和对方就返还金额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固定结果,避免后续再次产生纠纷。

诉讼维权: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携带证据和起诉状到法院起诉,主张你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吴昭然律师

吴昭然律师

云南汇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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