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两种特殊情况直接排除共同债务:
女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女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不同性质债务的分担规则1. 属于女方个人债务的情形如果债务满足以下任一情况,会被认定为女方个人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男方无需分担:
债务是女方离婚后才新产生的
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属于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男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构债务、违法犯罪活动债务
2.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哪怕已经离婚,也需要按照以下规则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对债务分担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果一方替另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份额的债务,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三、实操建议如果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类债务的承担主体,该约定对您双方合法有效,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若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注意留存债务用途的证据:比如女方个人债务的消费凭证、未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明,共同债务则可以留存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沟通记录、债务用于家庭开支的凭证等
协商不成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法院对债务分担作出判决;若债权人已经起诉,可以积极应诉,由法院依法认定债务性质和分担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7-24 08:58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7-24 08:43
赠与财产附带债务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赠与的性质、双方约定分情况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优先按照双方约定确定承担主体
如果您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赠与财产所附债务的承担主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7-23 16:24
离婚后出具的欠条很容易被认定为双方对婚姻后续事项的书面约定,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可欠条的效力,建议您尽快梳理欠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固定对应证据,避免后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6-07-23 10:31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比如事后签字确认、微信/口头认可等)所负的债务,无论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都属于共同债务。
2026-07-23 08:35
核心法律依据
针对老赖无偿向父母转让财产的行为,法律明确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老赖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给父母,且父母明知该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还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