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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合同诈骗情况该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 2026-09-11 14:38 标签: 碰到 合同诈骗 情况
一、先区分法律性质,明确维权方向

合同诈骗分为刑事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两种性质,二者法律维权路径完全不同:

刑事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担保、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收受财物后逃匿等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本质是借合同名义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行为。骗取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民事欺诈:如果行为人只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并没有非法占有你的财物的目的,一般属于民事可撤销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刑事合同诈骗的实操处理步骤

如果对方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比如已经收受你的货款/定金后失联、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却骗取你大额资金、虚构主体身份签合同等),请按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时间固定整理全部证据:

基础证据:涉案合同原件、转账/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诈骗事实证据:对方虚构身份/资质的材料、虚假的产权/担保文件、对方收受财物后逃匿/失联的证明等

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要求,公安机关会对您提交的证据登记保管,您需要留存一套复印件备用。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可以向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携带全部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如实陈述案件情况即可。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接受您的报案,制作笔录后会向您出具受案回执,您一定要留存好这份回执,方便后续查询案件进展。

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正式立案侦查,抓捕嫌疑人后会追缴赃物发还给你;即使暂时未达到二万元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会登记线索,若后续有其他被害人累计金额达标后会并案处理。

三、民事欺诈的维权路径

如果经判断仅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行使撤销权: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依仲裁约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案涉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需要您自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会丧失权利。

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合同被撤销后,您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您因欺诈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对方只是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您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重要注意事项

报案时只要不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即使案件情况陈述有出入,也不会追究你诬告的责任,不用过度担心;如果您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公安机关会依法为你保密。

不要轻信所谓“花钱捞人”“找关系撤案”的说法,避免二次被骗,一切流程通过正规司法机关推进。

如果您是单位被骗,合同诈骗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您单位追回被骗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本)》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庄伟萍律师

庄伟萍律师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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