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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否会产生连带责任

法律顾问 2026-09-14 11:29 标签: 肇事逃逸 产生 连带责任
哪些情况下肇事逃逸会产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肇事逃逸场景,法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套牌机动车肇事逃逸,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套牌一方应当与套牌的逃逸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后肇事逃逸的,根据该解释第四条规定,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肇事,或是一方教唆、帮助逃逸人实施侵权、逃避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肇事逃逸不产生连带责任

如果仅为机动车驾驶人一人肇事逃逸,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不会产生连带责任,由逃逸人自行承担全部/对应责任,常见特殊场景的责任规则如下:

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场景:即使使用人肇事逃逸,也只有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人无证仍出借车辆)的,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交强险/救助基金先行赔付场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仅对抢救、丧葬等费用先行垫付,二者都不属于和逃逸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赔付后有权向逃逸责任人追偿,最终责任仍由逃逸人承担。

肇事逃逸本身的其他法律后果

除民事责任外,肇事逃逸还会产生行政、刑事层面的严重后果: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事责任: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基准刑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还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操建议

如果您是事故受害方:先确认是否存在上述法定连带责任情形,索赔时可以一并起诉所有责任人,最大程度保障您的赔偿权益。

如果您是肇事方:请立即主动投案,配合交警调查、救助伤者,逃逸只会加重所有责任,主动归案、积极赔偿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您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结果不服,需要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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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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