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遇到债务人配偶不还共同债务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6-10-23 09:54 标签: 债务 配偶 共同
一、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共签/追认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如通过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表示愿意共同还款)等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医疗等常规开支)所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经营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资金周转),也属于共同债务。

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债务是夫妻一方与您串通虚构的,或者是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您无法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若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可直接要求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若双方已经离婚,无论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夫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作出处理,您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也就是说,即便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法院判决债务由一方偿还,您依然可以要求拒绝还款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该方承担责任后,可再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但这是他们内部的关系,不影响您向双方主张权利。三、对方拒不还款的实操维权步骤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您需要提前收集好两类证据:

证明债务真实存在的证据:如借条、欠条、转账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

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如配偶共同签字的借条、配偶事后追认还款的聊天/录音记录、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凭证(如借款用于支付房贷、子女学费的流水)、债务用于共同经营的证据(如经营合同、营收流向夫妻共同账户的记录等)。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协商无果,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债务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起诉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您作为债权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明确的被告(需提供双方的身份信息),有具体的还款诉讼请求和对应的事实、理由,且案件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第三步: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若法院判决支持您的诉求,而债务人配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用于清偿债务。

如果您目前已经持有初步的债务凭证和共同债务相关证据,可先梳理清楚材料后再启动诉讼程序,若证据存在缺失,也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相关财产或债务流向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骆勇生律师

骆勇生律师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精选法律百科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