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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以登记备案的为准吗

合同纠纷 2021-12-01 08:53 标签: 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以登记备案的为准吗

质权的设立并不一定以质押合同登记备案为准,例如质押动产的,自动产交付时质权设立。质押股权等财产权利的,办理登记后,质权设立。所以要看质押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陈静律师

陈静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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