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用虚假标的的出质的质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对质押标的的虚假有过错,应当在因其过错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三、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金融机构未尽对质物权属审查义务的过错责任,金融机构违反该义务导致借款不能收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时未予充分注意,未采取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押或询问等有效措施,对签订无效质押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六、以经过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进行质押的,不得以存款关系的瑕疵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质权。 七、用以质押的存单如系公款私存,不影响质押的效力。 八、以国债出质的,质权自国债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九、质权人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账户存在着潜在风险仍接受的,应对因质押物价值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质押合同注意事项有: 1、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确定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确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确定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明晰质押合同只是从合同,是担保债权的合同;质押合同中需要包括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法律规定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质押合同需要包括的内容分别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法定或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质押物未交付质押合同生效。主合同生效时,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即生效。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质押合同无效。未交付质押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
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是质押合同中质物是需要转移占有的,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是不需要转移占有的。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与主合同一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生效,质押合同也随之生效。
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