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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婚前财产做抵押是否作为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 2022-01-05 09:19 标签: 婚前财产

一、用婚前财产做抵押是否作为共同债务

用婚前财产做抵押不作为共同债务

抵押人以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债务,所以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抵押的,抵押担保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这些: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4、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冼武杰律师

冼武杰律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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