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担保有效吗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2025-05-09 16:01
2025-05-09 15:15
明确担保责任范围:
若借条未明确担保范围,默认担保全部债务(本金、利息、诉讼费等);
若担保人仅对部分债务担保(如仅担保本金),需在借条中明确约定。
反担保的处理:
若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如房产抵押),债权人可优先执行反担保财产(《民法典》第392条)。
风险提示:
未约定担保期间的风险:若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能因超过6个月担保期间而免责;
担保人财产不足的风险:需提前调查担保人财产状况,避免判决后无法执行。
2025-05-09 14:26
责任风险:
若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可能需全额承担债务,甚至影响个人信用或财产。
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担保人,风险更高。
常见误区:
“只是见证人”:若签字为“担保人”或“保证人”,即使未明确责任类型,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签字后责任不大”:若未约定担保范围,默认需承担全部债务。
风险防范:
明确约定“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
限制担保范围(如仅担保本金);
约定较短的担保期间(如3个月);
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物)。
2025-05-08 10:33
2025-05-08 10:27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巨额罚款、退市风险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控制,避免因违规担保导致重大损失。对于投资者而言,需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