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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儿女有居住权吗

婚姻家庭 2022-05-20 09:16 标签: 居住权

一、房产遗赠儿女有居住权吗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如果遗赠前设立了居住权给女儿的,女儿就有居住权,如果没有设立的,女儿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也享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产遗赠如何过户

当事人把相应的信息填上这些文件上,然后有相应部门的敲章即可。具体材料如下:

1、公证处提供的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由法定继承人的,其婚姻状况证明也需要提供)。

2、公证处提供的受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3、公证处提供的希望某疾控出具遗赠人死亡证明的通知;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4、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只是验明真实性而用。

5、遗嘱,很多公证员只接受公证遗嘱,如未经公证的一般会拒绝做接受遗赠的公证。

6、公证处向遗赠人生前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公证员在全体受遗赠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相关问题,填写公证材料,主要是记录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去公证员处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材料可以稍后再补。

公证员收到受遗赠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后,会发给受遗赠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核实材料中的情况,核实无异议的,公证员就会帮你出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谢怡律师

谢怡律师

重庆迪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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