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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要不要支付对试用物品的使用费

合同纠纷 2022-08-05 09:55 标签: 使用费

一、试用买卖要不要支付对试用物品的使用费

试用买卖,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需要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的,要支付对试用物品的使用费。如果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不需要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

二、哪些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的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无认可权)。

2、约定第三人经实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此类合同签署的时候虽然成立、但是却没有生效,在合同之中一般会附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赵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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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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