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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交通事故 2021-12-17 10:33 标签: 交通事故 执行职务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年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时,其本人是赔偿义务主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由于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理应向其追偿全部垫付的赔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姜艳清律师

姜艳清律师

吉林市华星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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