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应如何免责
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就能免责: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二、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作为保证人的主要条件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026-01-1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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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09:05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
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责任限额: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过错认定:如债权人明知担保人资质不符仍接受担保,或担保人故意隐瞒担保物瑕疵等情形。
2026-01-17 16:20
一、立即行动的核心步骤
紧急收集证据
保留转账记录、资产转移合同、交易凭证等文件,证明转移行为存在。
关注房产过户、车辆登记、股权变动等异常交易,留存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
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现有或已转移的资产(需提供担保)。
防止债务人进一步隐匿或处置财产,保障后续执行。
2026-01-17 10:19
1. 效力范围的具体内容
反担保的核心效力范围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主债权及利息:
即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代偿款)及法定/约定利息。若约定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违约金:
若主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额外支出违约金,该费用可纳入反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信用损失等)。
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