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立案管辖方面的内容是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2022-08-17 14:32
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12-29 17:09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5-24 11:27
信用卡诈骗立案流程的规定:1、公安机关接受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材料;2、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4、审查结束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25-03-06 09:26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五万元,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2024-12-20 09:04
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规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