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挪用资金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2-09-15 14:12 标签: 挪用资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尹宗凯律师

尹宗凯律师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