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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四十四条规定

交通事故 2022-08-19 11:15 标签: 交强险 第四十四条规定

  交强险条例原本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修改后,变更为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何飞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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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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