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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怎样收集

婚姻家庭 2022-08-25 15:17 标签: 离婚证据

首先是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其次是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然后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最后一部分就是关于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张家敏律师

张家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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