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5-04-16 15:42
养殖场拆迁补偿一般而言主要是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养殖场(鱼塘、虾池、养猪、羊、牛、鸡等)的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四方面:
(1)地的补偿;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停产停业的补偿;
(4)合理的拆迁费用。
地的补偿一般包括: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是盛果期果树大小的市场价
2025-04-09 18:17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强拆违章建筑的,不予赔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024-12-29 11:22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2025-03-30 17:31
未批先建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管。
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停工及时补批建房手续。
不听劝告、继续违章建设的,国土部门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责令停建。
仍违章建设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物,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4-12-20 09:26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如果强拆就只能关停。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