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的征收、拆迁各地补偿政策不统一,可能存在一个项目一个区片一个政策的问题,是否合理应当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对赔偿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养殖场需要办的证件具体如下: 1.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选址要通过审批。 2.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5.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种畜禽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规定距离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
设施农用地是否可以建养殖场需要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这种情况应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第二,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养殖场违法占地是可以强制拆除的,如果违法占地,这种情况下养殖场就属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拆违章建筑,但城乡规划局强拆之前,应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是是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而兴建的房屋,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责令拆除,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
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所以基本农田上建的养殖场本来就应当被拆除,如果建造人没有按照规定拆除的,是可以强拆的。但是强拆前,需要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下达建筑物性质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定流程,并经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才能强拆。
基本农田上不能建养殖厂,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自行拆除。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违法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过,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养殖场违法占地是可以强制拆除的,如果违法占地,这种情况下养殖场就属于违章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拆违章建筑,但城乡规划局强拆之前,应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是是指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而兴建的房屋,对于违法建筑,一般会责令拆除,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