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教师去世是因为工伤,则可以有抚恤金。如果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25-04-29 19:37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自然死亡或者疾病原因导致的过世的员工个人账户额的养老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严格的强制储蓄特征,该款项专属于员工本人所有,在他们离世(无论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之际,他们的家属都有权继承这笔款项。
对于那些因病或是非本职工作意外去世的员工而言,他们的亲人将有资格获得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这两项额外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同样是在职员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障的一部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丧葬补助金。
这是指员工在死后用于安葬逝者并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项补助费,目前全中国境内尚未制定统一的适用金额标准。
2022-08-10 09:31
有关教师丧葬费的规定,以当地政府公布政策为准。教师丧葬费各地区是存在差异的,具体标准以当地实行的政策为准。以海南省为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如海南关于丧葬费标准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2022-08-10 10:49
教师因病死亡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学校属于非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022-08-12 09:59
在职教师一对一补课违规吗。
教育部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明确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六种行为构成有偿补课。
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
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2022-09-01 10:40
非在职教师补课不违法。因为非编制教师不属于教师,其补课行为为市场行为,市场行为遵循双向选择属被补课者自愿;但是如果非编制教师冒充在编教师就是违法的,可进行举报其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