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020-11-27 14:18
你好,如果你们有一方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的,可以到法院调解离婚,不可以到民政局离婚。如果是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可以回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果一方在那已连续居住在一年以上且能证明,可以在法院办理离婚速裁。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如果被告在那已连续居住在一年以上且能证明,可以在法院起诉离婚。
2022-09-02 15:45
2022-11-24 14:21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异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离婚时,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进行起诉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起诉离婚。
2021-01-30 10:58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022-09-07 11:10
可以。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