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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湖北,他来自青岛。我在网上认识他。他向我借了47300元,写了一张借条。违约金是200元?一天。约定11.05日全额还款。还没还。我可以去湖北法院起诉他吗?

合同纠纷 2023-06-07 14:38 标签: 欠钱不还 违约金 法院起诉

对于欠钱不还,如果有证据(提供借款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且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的话可以起诉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丁启新律师

丁启新律师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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