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产生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的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23-06-16 14:54
对驰名商标有如下保护措施:1、设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并配备相应法律规定;2、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处理;3、认定驰名商标侵权时,不以注册为权利保护要件;4、其他保护措施。
2022-08-08 14:11
2023-04-17 14:02
驰名商标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2023-06-25 16:02
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根据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有所不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期限和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相同,都是10年。在该保护期限范围内,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品的跨类别保护。如果10年期满又没有续展的,就相当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2022-09-27 16:18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下: 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能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能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等的,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