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024-09-23 1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024-04-30 10:17
查封扣押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也就是说只有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2025-10-13 15:43
行政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023-04-28 16:02
查封扣押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也就是说只有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2022-08-15 09:3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解除扣押通知时可解除扣押。但是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羁押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