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应如何理解

知识产权 2020-12-24 02:09 标签: 著作权

具体理解如下: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熊坤律师

熊坤律师

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