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话,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24-04-10 14:31
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举报,经政府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25-04-23 16:46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22-08-17 16:43
因为电费电价属于物价局核定的,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物价局提出意见。如果是收费人员在核定价格外乱收,就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12315或电力部门反映投诉。
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
2025-04-24 16:39
1、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举报,经政府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
2024-04-26 14:04
1、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举报,经政府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