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度医疗乃是我国现行医疗体系中所存在的一种现象,其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临床医学的基本规范以及行业道德准则,并未能有效地为病患提供真正具有诊治意义的服务,反而仅仅是徒然消耗了大量的医疗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于2021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
医疗机构及所属执业医师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禁止进行任何无益且属非必要的检查行为。
2、然而,如何准确把握并判定过度医疗的界限呢?答案便是:
我们需要从患者接受治疗后的整体状况出发,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治疗方法对于患者病情的改善到底起到的是正面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是相反的负面影响;其次,医生在制定治疗方案时究竟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是否旨在为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好处,比如降低疾病复发率或是缓解疼痛等,同时也进一步考察治疗手段能否达到预期的预防功效;再次,我们还需考虑这些治疗措施是否能够有效地减少患者在治愈过程中的痛苦感受,甚至有的放矢地延长他们的生命周期;最后,我们同样需要关注患者本身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这种治疗费用,并且他/她的身心状态是否足以应对整体的治疗过程,最终确保治疗过程充分体现人性化理念,尊重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021-02-22 09:20
发生车祸后,医疗机构在诊治伤者过程中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其基本特征包括:(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过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可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此次交通事故的合理住院时间及相关费用进行鉴定,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
2022-08-31 08:38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2022-08-12 13:42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规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与出台的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2022-09-09 11:01
被对方胁迫签合同的举证方式是由当事人依法自行收集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据,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2022-08-31 15:12
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