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020-09-11 16:10
1、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2、检察官初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3、检察官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4、结案。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2022-08-17 15:35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中立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减少羁押”、“逮捕与羁押分离”的理念的确立才能最终的保障人权。
2、比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也体现了相应性原则,既要考虑羁押的适当性,又要考虑其适度性。
3、无罪推定原则
羁押只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措施,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适用,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以非羁押诉讼为主。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要求对羁押措施的严格审查适用,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
4、司法中立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处于法律监督地位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就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中立地位,客观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
2022-09-15 11:06
审查起诉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22-08-22 15:19
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为 2 个月;
2、案情复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
3、4类“重大”、“复杂”情形,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 2 个月;(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022-08-09 16:14
扶贫是为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旨在扶助贫困户或贫困地区发展生产,改变穷困面貌。扶贫就是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扩大消费需求,增加经济发展动力。国家领导人曾在不少场合明确指出,我国扶贫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通过扶贫努力促使全民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释放消费潜力,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