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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6-11-02 15:04 标签: 制毒 非法生产 量刑

现行刑法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情节较重: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4、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杨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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