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离职,但最好清算后离职,公司破产员工有权要求结算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紧接着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后公司也就消灭了法人资格。
此时公司既然都不复存在了,那么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然也就要解除,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5-06-12 10:33
可以离职,但最好清算后离职,公司破产员工有权要求结算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紧接着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后公司也就消灭了法人资格。
此时公司既然都不复存在了,那么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自然也就要解除,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2024-03-28 11:41
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
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
2026-01-09 10:36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023-06-16 10:57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为: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4、发布破产公告;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2026-02-27 11:49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