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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何立案

刑事辩护 2026-08-29 09:51 标签: 非法提供 窃取 收买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且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邓永斌律师

邓永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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