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且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022-08-12 16:05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5-06-12 10:5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达到了立案标准,会被立案侦查: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2024-09-11 10:26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立案条件: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达到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程度,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究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6-07-24 09:10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2022-08-19 17:24
窃取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