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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鉴定费可以双倍返还吗

刑事辩护 2026-07-20 09:24 标签: 鉴定费 多收 双倍

关于司法鉴定费用调控,将继续遵循政府指导性定价原则进行严格管理,具体涉及到法医学鉴定、物证鉴定以及声像资料类鉴定项目等方面,其基准定价将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及司法部于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则。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需考虑当前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复杂性质等因素,通过双方协商来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持有法律援助机构颁发有效证明的受助人群体而言,如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酌情减少或者完全免除受助人员所需承担的司法鉴定费用。
然而,对于未达到法律援助条件,却因实际困难而需要司法鉴定服务的人士,同样有权利要求司法鉴定机构适当减少或免除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被指定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坚决禁止向受援人物理上收取任何形式的成本费用。
对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民众,并且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外的人士,司法鉴定机构也应该适当降低或免除其所需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周磊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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