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水务局是否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诉讼 2026-09-30 11:14 标签: 有行政 水务局 强制执行

水利局对于河道违法建筑物具有强行拆除的权力,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水利局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部分,法院不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覃琮媛律师

覃琮媛律师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