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没有钱申请强制执行没用。法院会中止执行,经过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或者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永远无履行义务的可能,法院会终结执行,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强制执行后还不还钱,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还钱但不还,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有能力后再进行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民事强制执行期限为两年。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 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再受理。
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花钱,强制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定标准为: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等。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可知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
行政罚款不交会被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阶段履行。 针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和相关的执行单位进行商议,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分阶段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之中,当事人确实因为一些困难无法立刻履行其应尽的相关执行义务,那么就可以和执行机构进行说明商议从而分阶段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