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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 2026-03-27 10:21 标签: 第一审 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指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左辉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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