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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工伤 2026-02-27 16:53 标签: 劳动争议 时效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的申诉期限定为一年。
此种期限由当事人知晓或察觉到自己权益受到侵犯之时开始算起。
上述几项所述之申诉期限,可因其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积极主张其权利,或是向相关部门请教权益保障之道,又或者是对方当事人欣然同意履行相应责任而被打断。
自此中断之时,之前所述之申诉期限便将重新计算。
若遭遇不可抗力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上述第1款所设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那么这一时期将会暂时停止;
然而,自该段时间暂停的原因消除之后,相关的申诉期限也会随之恢复。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由于拖欠工资问题所引发的争端,特定类别的劳动者如欲提起诉讼,无需受限于上述第1款所设定的申诉期限;但若劳动关系终止,则相关申诉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谢嘉骏律师

谢嘉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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