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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期限

其他 2026-03-26 09:40 标签: 追索权 票据 期限

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从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三日内,应书面通知前手,否则由未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邮寄发出的,以邮寄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孟祥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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