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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不能和解吗?

刑事辩护 2026-02-09 09:24 标签: 自诉 公诉 和解

公诉转自诉经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的,可以和解。
1、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案件的性质仍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只要符合和解条件的依然可以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谢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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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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