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5-09-24 17:16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4-05-22 13:56
1.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4.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
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5.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2025-03-18 15:00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5-11-07 09:45
根据我国对行政处罚法中的时和日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起算日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记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及期间(期限)是否包括当日,所以对于行政处罚很多时间上的要求还得参照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025-07-25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处罚超时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