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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3%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 2025-10-17 09:54 标签: 质保金 法律法规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相关法规条款明确指出: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可同时并用。
另据法律条例进一步阐述:
若发包方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方式预留保证金,那么该保证金总体积占用比例不可超过整个工程价款结算总金额的5%。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李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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