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是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0-12-15 17: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2-09-15 16:58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对逮捕权限划分的规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三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收到申请十四日内作出决定。
2025-02-13 09:57
第五十条之诠释(1)物品证据;
(2)文字证据,包括书面文件以及其他符号形式的资料;
(3)证人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证词;
(4)被侵害或受影响当事人自己的描述言论;
(5)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供述及辩护声明;
(6)专家评定的鉴定结果;
(7)对于现场、人身进行勘探、检查、辨识以及侦查实验后归纳记录的资料;
(8)对音频视频资料、电子资料进行收集调查后整理成的资料。
2022-09-02 14:4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2-08-12 11:57